《药师法》真的要来了。
7月15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的建议》所作的回复。
国家卫健委称,将协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药师法尽快出台。
迟滞多年的《药师法》立法进程,将由此提速。22年的翘首以盼,是否能迎来《药师法》的出台,是许多药学同仁所期待的。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已通过立法规范药师管理,但我国药师管理仅局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我国药师在人员总量、服务能力、职业地位以及法制化管理等方面,均与世界主要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国家卫健委称。
根据国家卫健委7月12日发布的《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药师(士)52.1万人,较上一年增加2.4万人。
图:《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我国既有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体系,又有药监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资格体系。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布: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39991人。
国家卫健委称,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药师法》将首次明确药师职责权限定位
我国长期实行医疗机构药师和执业药师双轨并行的药师制度。
国家卫健委表示,对于构建一元化药师管理体系,在《药师法(送审稿)》得到了体现,拟建立药师管理制度,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即在药师的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国家卫健委提到,当前,人民群众对于合理用药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我国药师队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药学服务需求。
为此,国家卫健委起草的《药师法(送审稿)》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对药师执业准入后的考核和培训进行明确规定;二是确立了药师的业务范围,并结合实践中药学服务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
药学服务的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欧美提出,其核心之一是改变药师只关注药品的行为,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患者身上。
英国药师法律制度最早建立于1815年;美国的药师法制度最早建立于1869年,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州药房法》,各州均制定了具体的州药房法;日本在1960年修订并颁布了《药师法》,2007年修订了1898年颁布的《药剂师法》。
从1987年华西医科大学成立第一个临床药学专业至今,我国始终没有统一的《药师法》。30多年来,医疗领域内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陆续颁布,其中修订后的《医师法》已经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唯独关于药师的职责权限定位,在我国始终没能上升成规范化的行业共识。
酝酿廿年,药师法出台进入倒计时阶段
多年来,针对药师的立法工作从未止步。
《药师法》立法最早可追溯至千禧年。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2013年,《药师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研究项目之一,随后形成三稿《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2020年、2021年征求有关部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和有关学协会意见。
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就《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排除障碍,力争正式法律早日出台。
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到我国药店药师和医院药师将统一准入。
2021年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药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2021年6月国务院将《药师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到2022年1月初,国家卫健委最大程度上采纳各方反馈意见,达成一致共识,形成《药师法(送审稿)》。
2022年5月,全国人大官网发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药师法》已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国家卫健委7月15日在回应中表示,目前正在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国内外药师管理政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药师法出台由此进入倒计时阶段。
药师的工作不再仅限于发药
事实上,药师在我国医疗体系内存在感弱,社会大众对药师认知不清晰。对于很多患者来说,药师就意味着发药窗口里那个整理、发放药品的「白大褂」。
不可否认,这很大程度源于缺少统一的「大法」对药师职能进行清晰分类、定位。从早年的「技术工」到如今部分医院陆续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和药学门诊,药师的职业发展在不同地区与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内具有较大差异。
为此,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全体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二十一条指出,药师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职责;二十二条指出,药师在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提供药学服务。
药师的工作不再仅限于发药。发挥药学服务的功能,是未来我国药师转型、发展,体现职业价值的关键。
事实上,我国药师职能的专业深度和广度体现不足。有业内人士指出,药师法颁布后,药师的职责定位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药师职责从「药品管理分发」向「临床药师制」转型。
设立药事服务费,补偿服务成本
在医疗机构中,药师的收入普遍低于临床医生。我国公立医院于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之后,由于迟迟无法收费,药学部门从之前的「利润中心」成为「成本部门」,在医院的地位亦随之下降。
设立体现药师服务的药事服务费迫在眉睫。
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首次提出设立药事服务费以来,业内对药学服务如何收费,谁来付费等进行了长期研究与讨论,各地先后试点,但始终未形成业内公认的收费政策与标准。
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多个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体现药师劳务技术价值。
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对药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药师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药师向患者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其劳动价值。
可喜的是,国家卫健委在此次回应中表示,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此举旨在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广大药学服务人员的福音。
福建在这方面迈出了全国的第一步。2022年7月1日起,福建省省属公立医院率先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按次计费,三甲及以下医院均为20元/次。
合理的报酬体系是打破现有局面的「钥匙」,福建的「试水」被业内广泛关注。
伴随立法工作的推进,我国广大药师将迎来更好的职业发展。然而现阶段,我国药师队伍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亦是不争的事实。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立法,解决一系列问题,至少也需要10年左右的过渡期。
药师是否也能拥有处方权
药学服务的有偿化,最直接的体现,就在于药师是否也能拥有处方权。
据统计,国际上约24%的药师拥有了不同形式的处方权。美国、荷兰、加拿大和瑞典等多个国家均已建立药师处方权制度。
国际上药师处方权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非医疗处方制度;三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混合型药师处方权制度,即综合美国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和英国的非医疗处方制度而形成的一种药师处方权制度。
不管何种模式,药师处方权与医师处方权是存在差别的,即药师处方权是有限处方权。
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专科药师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药师有望实现专科化,可能意味着药师有一定开具处方的权利。
如果这一条款最终落地,将是我国药师里程碑式的改变。
多年来,我国多地对药师处方权有探索试点:
2010年,南京鼓楼医院建立「协议处方」,即医生负责诊断,药师负责开方,调整并监测用药。2017年,广东省药学会将药学门诊推进工作纳入学会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呼吁各医疗机构积极开设药学门诊,鼓励临床药师坐诊。2018年,广东省药学会发布关于《药学门诊试行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设药学门诊并建议授予药学门诊药师部分处方权限。
业界专家认为,国内外探索的药师处方权,并不是在跟医生抢饭碗,更多的是给医生做辅助和补充。
一方面,专科药师能弥补医生在药物治疗管理知识方面的不足,更有针对性的精准用药,以及开展后续的用药随访;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医生对患者药物治疗方案评估、监护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负担,从而能更加专注于接诊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