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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目录公布:创新药可申报除外支付政策,谈判品种可合理调增医保总额
医改专题 医药云端工作室 2026-01-01 113

12月30日,北京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发出通知,该市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招采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注:其他药品未明确)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工伤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用药新增“布西珠单抗注射液”;本市门诊特殊疾病“多发性硬化”用药新增“奥瑞利珠单抗注射液”;本市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调整为“中重度哮喘生物制剂治疗”,新增“本瑞利珠单抗注射液”。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创新药品可按本市按病组(DRG)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执行本市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政策

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临床用药。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组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时,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经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支付药品费用时均按甲类支付。